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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 公务员也需缴纳月工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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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这一系列决定,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

  《决定》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逐步建立起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水平与缴费相关联,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待遇发放;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决定》强调,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直接关系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充分认识实施这一系列改革、政策的重要意义,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稳定和谐。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60年来,对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创造了良好条件。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十二五”规划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一些地方还进行了试点和探索。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建立与其他职工统一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化解待遇差距大的矛盾。

  今后,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参保缴费,这意味着,养老金“双轨制”正式成为历史。

  改革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

  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继续按照国家支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特价变动等,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基本实施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与企业之间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实施时间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改革方案7大关键词

  关键词1 人手一张社保卡

  吃财政饭的要缴养老金了

  此次国务院明确养老金“并轨”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这意味着全国所有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体制内人员”,总数近4000万的庞大群体都将启动改革。

  长期以来,这部分人及其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养老吃的是“财政饭”。而改革将改变这一局面:今后这些人群将参照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金,并将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从单位养老转向社会化养老。

  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的养老缴费和发放都基本一致,“体制内人员”以前的完全吃财政饭,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关键词2 力保待遇不降低

  老中新三类人区别对待

  改革后,这4000万人的退休后待遇咋样?决定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总的原则实际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这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一致。

  ——“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说,“逐步过渡”政策主要是两条:

  一是他们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特别要指出的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这位负责人说。

  据了解,此外,这项改革确定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力争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

  关键词3 养老金不再按级别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一直以来,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往往存在退休前突击提升职级、职称的情况。随着改革推进,这种情况可能有所改变。

  这是因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按照职工退休最后一个月工资一起发,并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进行调整,这是造成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差距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改革后,将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

  这意味着,比如公务员小明即使退休前没有被提拔,但由于他的缴费年限长,也可能比他的上司领的退休金要多。这也是一个重大变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

  必须实行全国统一工资制度,由于工资结构不同,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基本工资配发的退休金与企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当,但是加上按照机关津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就高于企业基本养老金。如今,这一因素不复存在。

  更关键的是,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这就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意思。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由于我国地区发展差异大,各个行业、各类单位情况复杂。国务院的改革决定是管总的,具体到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单位,还要依据实际情况细化政策措施。

  关键词4 缴满15年就能领

  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改革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改革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关键词5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单位缴8%个人缴4%

  《决定》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认为,这是为了减少改革阻力,旨在给出预期,给总数接近4000万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吃下“定心丸”。“建立职业年金就是为了补充待遇降低的部分,因此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待遇不会出现明显下降。”陈步雷说。

  关键词6 养老金余额可继承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方案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决定要求,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另外,职工如果未领够139个月即死亡,养老金余额可继承。

  据了解,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按照60岁退休计算,职工领自己的钱要到71.5岁才能领完,在此之前死亡的,个人账户里的余额都可继承。

  关键词7 养老保险可转移接续

  转移之后可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此外,有媒体发表评论称,鉴于改革牵扯全国公务员、医生、教师、科研人员等群体的切身利益,各地区、行业和单位应及早制定更具体、更细化的实施方案,并针对“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分类细化到位,不同类别适用怎样的政策,如何缴费,退休金如何计发,都要有具体操作标准,改革的资金来源也需要厘清,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同时,要注意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落实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标准等配套举措,确保“并轨”顺利。

  我们最关心

  按照新方案,养老金怎么算

  1 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

  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新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国务院改革决定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此举将保障改革人群的新养老金水平不低于现有水平。

  2 单位和个人都要缴费:

  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

  根据改革决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职业年金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再为您举个例子:工资5000月缴600

  比如,公务员小明除去津贴、补贴等,每个月缴费工资是5000元,改革前单位和个人都不用缴费,小明退休后照样有养老金。按照个人8%的缴费比例,改革后,小明每月要缴纳养老保险400元。

  上面我们已经提到了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这样,小明又要缴200元,加上基本养老保险的400元,一共缴600元,这笔钱是从小明的月收入中扣除的,将进入小明的养老金个人账户。连同单位缴费部分,退休后按月发放。 本报综合

  ■人社部解读:

  “双轨制”时机成熟、势在必行

  如何看待这次带有根本性、制度性的改革?对此,有关媒体与1月14日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迫在眉睫

  这位负责人说,国务院决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改革条件逐渐成熟、社会共识逐渐凝聚的结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由原来的统收统支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被赋予用人和工资分配的充分自主权。在这一背景下,再延续企业自管职工退休的制度,难以适应市场平等竞争的需要,也无法为广大职工提供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由“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迫在眉睫。

  这位负责人表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的,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也有两个突出问题: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区和行业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探索,先后有28个省区市开展了局部试点,全国约2100万人参加。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部分科研院所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相继启动“事业转企业”改革。2008年,国务院决定在5个省市先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这些改革取得了一些局部经验,为全面实施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

  改革后能更好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

  这位负责人表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实践,也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

  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3亿多人;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空白”。现在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期只有6年时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同时,这一举措也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的制度保证。

  不仅如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近年来社会热议的焦点矛盾之一。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类人员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

  ■江苏回应:

  将按照统一部署尽快落实

  1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这也意味着,“养老金双规制正式成为历史。国家的改革办法已正式出台,那么,江苏情况如何?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江苏将会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尽快落实,但具体的时间表还没有。据了解,2013年末江苏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24万人。

  所谓养老“双轨制”,指的是两套并行的养老金体系,一套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由财政统一支付养老金,另一套是社会企业单位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

  目前,江苏针对不同的人群有三种养老保险制度,分别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江苏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949.70万人,其中缴费人数1807.86万人,参保率继续稳定在95%以上。江苏已连续10年以10%左右的幅度上调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目前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达到2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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