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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眼向下 分类考 严考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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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下,中央机构2016年度公务员考录正处于紧张的报名环节。因为扩招名额,今年也被网友称作“最好报考年”。公务员考录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每年的政策发布都成舆论热点。梳理近年公务员考录政策“足迹”,可以看出考录越来越重视基层,分级分类考试走向深化,严肃考风考纪力度走强。

  继续坚持重视基层的选人导向

  近年来,公务员考录向基层倾斜的趋势一贯延续。今年,这一倾向再次得到确认。2016年度中央公务员考录公告明确规定,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全部用于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这显示出中央继续坚持重视基层的选人导向。”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燕继荣说,“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具备一定的基层经验对于其以后的发展和相关政策制定都有好处,人才要接地气;另一方面,坚定重视基层的选人导向,也是一种人才流动的引导,可以激励优秀人才到基层去工作。”

  纵观近年招考公告可以看出,对基层越来越重视。2012年度公告指出,市(地)级以下直属机构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央机关继续拿出专门职位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而从2013年度开始,对从基层招录的计划职位数量就有了明确的数字表述。比如,2016年度公告显示,中央机关直属机构市(地)级以下职位,原则上安排10%左右的计划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在重视基层的同时,对边远艰苦地区的考录也有更具针对性的调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2014年9月,中组部、人社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对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进入门槛、拓宽公务员来源渠道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艰苦边远地区考录政策灵活性的提高更加符合地方实际,因为有些地区确实存在招人难、留人难的问题。尤其是中央直属机构,很多人想往大城市跑,不愿留在生活和工作条件相对差的基层。通过近2年的政策调整,比如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和年龄限制等,确实起到了调节作用,让这些地区的公务员考录既能形成有效竞争,也能留住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分析。

  根据不同岗位需求分级分类考试

  如何让公务员考录更有针对性,如何选出更加符合岗位要求的优秀人才,这是公务员考录完善的重要方向,分级分类考录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我国公务员分级分类考试已有十多年的探索。2002年全国公务员管理会议确定了“分类考试、突出能力、定时定期、方便考生”的公务员考录工作原则,并在之后的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将招考职位区分为A、B两类,在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及能力测查重点等方面两类职位有所区别。2006年颁布的公务员法首次明确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三类,考试内容根据职位不同分别设置。

  2016年公务员考录对省级以上机关和市(地)级以下机关职位分别命制公共科目笔试试题,指导海关、国税等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系统结合本行业特点自主命制面试试题,进一步提高试题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对银监会、证监会特殊专业职位和外交部、商务部等部门的非通用语职位,继续实行“2+X”考试模式,即除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门公共科目考试外,考生还需要统一参加专业科目考试或外语水平测试,突出对专业能力和素质的测查,以满足招录机关实际用人需要。

  刘旭涛认为,分级分类考试能够根据不同岗位的不同需求,考察人才的相应能力,选出最适合该岗位的人才。与此同时,分级分类考录也和将来公务员的待遇晋升挂钩,“这实际上提供了公务员的多职位途径发展,如果是综合管理岗位,在县城里可能很多人干一辈子只是科级干部,但是在专业技术岗位,除了职务晋升还有职称评级,待遇也会随着职称评定而提高,这就形成了正向激励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公务员考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这被外界解读为首次仅面向体制外考录。实际上,这只是将公务员遴选与公务员考录两条“通道”进行了明确划分。

  2013年颁布的《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对公开遴选考试的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随着遴选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这一选拔方式更适合选拔在职公务员。

  “两条‘通道’的明确划分,有利于提高人才选拔的针对性和公平性。”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萧鸣政说,“比如遴选是从在职公务员中选拔人才,可以更看重实践能力,公务员考录有很多职位针对应届高校毕业生,那可以更侧重综合素质,不再是用一把尺子去衡量两种事物。”

  考试作弊将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以往,公务员考试作弊考生会被取消考试成绩或受到五年内禁考公务员的处罚,情节严重者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而今,依据最新修订的刑法,公务员考试作弊将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这是公务员考录走向更加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

  “公务员录用考试选拔的是治国理政人才,这项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否,关系到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公共管理水平,从近年来各项法律法规的颁布可以看出,打击作弊行为的重拳力道越来越猛。”刘旭涛说。

  为确保打击作弊行为依法依规,中组部、人社部2009年印发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对于抄袭、协助抄袭的考生,应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对于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应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今年新修订的刑法将公务员考录在内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事犯罪,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此同时,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强与中央网信办、公安、工信、教育等部门的合作,加大防作弊技术和手段的应用,严厉打击助考作弊集团和非法培训机构,坚决惩处考试作弊行为;倡导诚信报考,严肃考风考纪,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强化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考试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查追究机制,切实防治公务员考录中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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